用电安全管理条例(试行)

发布者: 后勤处
发布时间:201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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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用电管理工作,推进我院用电管理改革,规范管理和服务行为,保障全院教学、生活秩序的顺利进行,本着安全用电、节约用电的原则,依据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用电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院用电管理工作由后勤保卫处负责,下设水电维修中心。负责全院供电系统的正常运转、日常的维修管理工作以及用电宣传、用电检查、处理违章用电事件、电费催缴等工作。
第三条  凡由我院供电的各用电单位、承包单位及教师公寓住户都必须执行本办法。对违反学院用电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正者或违章用电造成损失者,将视情节及后果报学院给予经济处罚。
第四条  全院用电、教学、办公单位、后勤承包单位、学生宿舍计划内用电实行计量,待条件成熟实行指标供电超指标收费的原则。凡院内承包单位用电、基建项目用电、学生超计划用电、教师公寓用电等应该回收的电费,后勤保卫处应采取积极措施加大回收力度,并及时交到财务处。后勤保卫处每学期对学校用电的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制作报表按时报主管院领导。
第五条  全院用电设施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领导。各用电单位新增大功率电器,均需递送后勤保卫处审核并报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电表是法定的计量装置,用户不得擅自拆除,不得绕越法定的计量装置用电,不得故意损坏法定的计量装置,不得故意使法定的计量装置不准或实效,违章按故意窃电处理。电表的安装、维护统一由后勤保卫处水电维修中心负责。
第七条  后勤保卫处负责全院用电设施及其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全院用电的管理和监查。在对用电户实施监督检查时,工作人员应佩戴由学院统一配制的监查证,用电户应主动配合,无理取闹、干扰检查的,将视具体情况上报学院给予经济处罚。
第二章 用电管理细则
第八条  学院按院内用电单位分户装表计量的办法,作为供、用电计量和考核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改装,对需要计量而不同意装表的单位或个人,学院有权不予供电。
第九条  院内各用电单位、部门及教师公寓住户不得擅自改动公共部分的线路和供电设施,也不能擅自转供电。用电户增加负荷超过开关容量,必须到后勤保卫处办理登记、改电手续并由水电管理中心进行具体施工,严禁私自更换开关。
第十条  院内各用电单位、部门欲新购100瓦以上用电设备或同一用电地点新购用电设备合计功率在100瓦以上的应报院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购买;新购2000瓦以上的大功率用电设备或改变已有的大功率电器安装地点的应先到后勤保卫处办理用电许可手续,并应在购入前进行技术论证,否则出现事故、跳闸或超负荷等情况,均由用户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新增电器设施或用电设备不得使用淘汰、伪劣产品,应选用技术先进、节能产品。
第十二条  院内各办公室、学生教室的取暖、照明及其他办公、教学辅助设备由使用、管理单位及使用人负责管理。各单位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监管上述用电设备在非工作时间的关闭情况。如因监管失误未能履行职责的,学校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直至采取经济处罚措施。
第十三条  学生公寓用电实行定量供电超用自付的方式。学校每月补贴每个学生4度电,在开学初,学院集中将每个宿舍一个学期的合计补贴电量充入智能电表的电卡中,用完后,如要再用电,则由相关宿舍自费充值。
第十四条  学生教室、学生公寓用电夜间统一熄灯时间。供、断电时间安排如下:
地点 夏  令 冬  令
 停电时间 送电时间 停电时间 送电时间
教 学 楼 22:30 5:30 22:30 6:30
学生公寓 23:30 5:30 23:30 6:30
第三章  用电收费及奖惩管理
第十五条  凡使用学校供电并确定应回收电费的用电单位及个人,水电维修中心按月抄表,按月收费。教师公寓住户根据水电维修中心公布的缴纳电费通知及费用明细到财务处缴纳电费;承包单位每月要按时持水电维修中心抄表后核定的缴费通知单到财务处办理电费缴纳手续;基建项目用电凭基建办公室出具的电费扣除通知在后勤保卫处核算后到财务处办理电费缴纳手续。
第十六条  学院收回的电费,财务处应将其补入后勤保卫处水、电费的剩余预算中。
第十七条  凡使用学校供电并确定应回收电费的用电单位及个人,必须按时到有关部门缴纳电费。拒缴电费或过月不缴的,停止供电,在补缴滞纳金(应缴电费的4‰每天)和电费后方可恢复供电,供电前要收取送电费,教师公寓住户为5元/次,承包单位及其他单位为20元/次。用电户调整,有关部门及用电要及时通知后勤保卫处水电维修中心。
第十八条  凡用于科研创收的实验设施用电,扣除该设施用于教学实验的用量后,全额收费;利用学院教室和设施承办对外收费的的培训班或对学生开放并收费的电影、录像放映、健身房、台球室、乒乓球室等创收项目,必须先到后勤保卫处登记,并向学校缴纳收费总额的3%电费(电脑培训和使用学院实验设施按5%收取)。否则,后勤保卫处有权不予供电。基建项目施工一律装表计量,工程结束后从工程款中扣除。
第十九条  各教学单位、行政办公室及实验室等要逐步实行核定计划,超用付费的办法。
第二十条  所有回收电费统一缴财务处。回收电费的价格标准:教师公寓用电执行城市居民用电标准,即0.52元/度;院内承包单位用电执行0.78元/度(包括学院上缴电业局的平均电价、管理费及线损费);学生公寓超用自缴电费执行0.60元/度。
第二十一条  计量电表由后勤保卫处水电维修中心统一查验贴封,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自拆封,若私自拆封电表或窃电者,处以50元以上罚款并加收6个月的电费(以历年最高月份用量为依据),并视情节轻重,必要时送交执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用电户的电表装置,总开关不得私自更改,对违章私接线和安装的用电设施,水电维修中心有权责令其拆除并处以50元以上500以下的罚款,直至停止供电。任何用户无权私自接出他用,一经查实处以100元以上罚款,外接电使用期间,计量表统计的电费按2倍基价收取,违章用电造成的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宿舍内不得使用违章电器,具体要求执行《开运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学生手册》中“开运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学生违章使用电热器具的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
第二十四条  学生教室及各办公室不得出现“长明灯”和白天光线好开灯以及室内无人亮灯的现象,违反以上规定,学院要对有关责任人或管理单位处以1元/灯头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鼓励节约用电,对被采纳的合理化建议和积极采用新设备、新技术,通过技术进步取得明显节电成果的单位和个人,报请学院领导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后勤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